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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与泉州市贯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华商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泉州市贯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华商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挺,洪雅云,陈晓舟,陈绵绵,肖淑美,陈祝团,陈芸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915号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西侧天瑞滕王阁2号楼一层02、03、05、06、07、0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0986983X。主要负责人:苏俊鑫,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煜,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泉州市贯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湖景楼211室,组织机构代码75937117-3。法定代表人:王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泉州华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狮路20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339193-0。法定代表人:陈绵绵,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龙岩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东路“南城社区服务大楼”五层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688662-9。法定代表人:王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挺,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洪雅云,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陈晓舟,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绵绵,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肖淑美,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祝团,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芸玲,女,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与被告泉州市贯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华商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挺、洪雅云、陈晓舟、陈绵绵、肖淑美、陈祝团、陈芸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江艺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