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宏鼎化工有限公司诉刘晓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071号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对上诉人吉林市宏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晓梅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7)吉02民终207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2民终207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七自然段第二行“(2016)”补正为“(2017)”。审判长 石 刚审判员 付 广审判员 郝 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常芳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