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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东杨台村民委员会、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军粮城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东杨台村民委员会,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军粮城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975号原告:刘海燕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东杨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东杨台村。法定代表人:杜俊来,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喜,该村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生,该村财务助理。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军粮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92548700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军粮城工业区广福商业中心1-113至1-115号。负责人:孙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该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桂苹,该行主管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燕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东杨台村民委员会、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军粮城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燕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燕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小丽书 记 员 李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