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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银玲与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银玲,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703号原告:徐银玲,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盛陵村。诉讼代表人:孟宝泉,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淑秀、孟伟杰,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银铃与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徐银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银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