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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素霞,刘守喜,刘守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6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素霞,女,1983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刘守喜,男,1984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刘守标,男,1987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素霞、刘守喜、刘守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3民初2115号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家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