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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7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孟喆与于广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喆,于广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7966号原告:孟喆,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于广琦,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孟喆与被告于广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