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建国、张宏梅等与王志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张宏梅,李晓勇,王志乐,曹卫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1130号原告:陈建国,男,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蔚县。原告:张宏梅,女,1988年7月13日,汉族,现住河北省。原告:李晓勇,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被告:王志乐,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曹卫堂,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魏魁民,任公司经理。原告陈建国、张宏梅、李晓勇与被告王志乐、曹卫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张宏梅、李晓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 洁附件: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