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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余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营业员,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于本案立案前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