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余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营业员,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于本案立案前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