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205号原告:丁某,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李某,女,1997年3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文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蕾代书记员 姚 潇?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