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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205号原告:丁某,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李某,女,1997年3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文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蕾代书记员 姚 潇?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