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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习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习南军,习林孙,习庚孙,习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住所地新干县滨阳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49252044X0。负责人:刘颖,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习南军,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习林孙,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习庚孙,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习安平,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习南军、习林孙、习庚孙、习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习南军、习安平的银行存款5867元、26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旷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