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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薇逸与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薇逸,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372号申请执行人:王薇逸,女,汉族,1992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165820-9,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环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夏侯敏。申请执行人王薇逸与被执行人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1127仲裁调解书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90.95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