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虞夏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83执15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虞夏花与被执行人吴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吴小兵(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