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佩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佩环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5刑初7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佩环,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2017年7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并于8月25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佩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小慧、被告人赵佩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中旬,梁某某(已判刑)用其身份证在淮南市八公山区金宝银快捷宾馆登记入住503房间。后赵佩环、赵某某先后入住该房间。2013年9月28日,由被告人赵佩环续交住宿费100元。2013年9月29日凌晨,吸毒人员赵佩环、赵某某、赵某、王甲、王乙在503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六人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佩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4)八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证人梁某某、王甲、王乙、赵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赵佩环帮助梁某某支付宾馆住宿费,与梁某某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佩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佩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培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