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班显能、班俊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显能,班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班显能,男,1965年9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班俊勇,男,1987年9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申请执行人班显能依据本院(2016)桂1029民初第9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班俊勇支付赔偿款8685元及逾期利息,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银行账号也无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一次性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1029执1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王生强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嗣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