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287号原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乌江园区87号。法定代表人:戴荣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标,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所律师。被告:陈详,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毕晓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