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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常联建材有限公司、王宪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常联建材有限公司,王宪杭,虞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095号原告: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0420145X8,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五龙桥。法定代表人:宋永良。委托代理人:姚森锋,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州常联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0800057250,住所地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塞港2号北边房屋。法定代表人:王宪杭。被告:王宪杭,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虞祥,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常联建材有限公司、王宪杭、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沈 霖代书记员 宋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