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芳。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林芳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豫1303邢初77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内容:一、被告人林芳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林芳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汪春祥人民币35000元、魏建勋人民币320000元、韩德彬人民币69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林芳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林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林芳已被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邢初77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逵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