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81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章义来与刘光明、叶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义来,刘光明,叶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499号原告:章义来,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刘光明,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叶迎红,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章义来与被告刘光明、叶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余 昊审 判 员  杨玉琴人民陪审员  叶俊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严 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