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更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埃马努尔·尤琪·奥格布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埃马努尔·尤琪·奥格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更77号罪犯埃马努尔·尤琪·奥格布(英文名EMMANUELUCHEOGBU),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A3295569A,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埃马努尔·尤琪·奥格布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高刑执字第4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不变。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二中刑减字第020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二中刑减字第6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埃马努尔·尤琪·奥格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减刑不超过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埃马努尔·尤琪·奥格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6年12月19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获得奖励时分管等级为普管级别。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埃马努尔·尤琪·奥格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未执行财产刑,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埃马努尔·尤琪·奥格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28年3月2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仑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申小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天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