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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惠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杨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帅家营村。法定代表人:刘俊鹏,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惠芬。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惠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5执118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聂建勋代理审判员  张浩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荣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