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培学、张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培学,张翠香,王培信,万相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071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机构编码:B0921H337090001。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学成,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培学,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张翠香,女,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王培信,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万相萍,女,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培学、张翠香、王培信、万相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翠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