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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树梅与李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梅,吴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李志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363号原告:李树梅,女,汉族,1964年2月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吴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吴起县中街。负责人:卢志刚,系吴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被告:李志胜,男,汉���,现年53岁,陕西省吴起县吴起镇人。原告李树梅与被告吴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李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树梅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树梅负担。审判员 蔺 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蔺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