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牛乐和、张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875号申请执行人:牛乐和,男,194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小明,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姚粉玲,女,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占营,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乐和与被执行人张小明、姚粉玲、张占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此案执行标的为156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此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姣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