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颜媛诉被告廖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媛,廖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837号原告:颜媛,女,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仕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桔荣,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甜,女,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颜媛与被告廖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颜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颜媛负担。审 判 长 林 娜审 判 员 向伶俐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