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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颜媛诉被告廖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媛,廖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837号原告:颜媛,女,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仕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桔荣,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甜,女,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颜媛与被告廖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颜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颜媛负担。审 判 长  林 娜审 判 员  向伶俐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