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4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黑卫华与张跃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卫华,张跃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267号之一原告:黑卫华,女,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群超、李春义(实习),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跃军,男,汉族,1985年2月2日生,住郑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负责人:邓俊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逊,该公司员工。原告黑卫华与被告张跃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由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自愿履行,原告黑卫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跃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黑卫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卫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黑卫华负担。审判员 赵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