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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异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董宗彰、董宗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宗彰,董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203号异议人董宗彰,男,汉族,1945年11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董宗义,男,汉族,1951年1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宗义与被执行人董宗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宗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异议称执行标的是虚构的,根本不存在,本人不是义务主体,本院查明,2017年元月25日,异议人董宗彰在本院执行本案中曾提出执行异议,其中有一条是给付内容(执行标的)不存在,董宗彰也不是义务主体,本院审查后作出(2017)陕0113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董宗彰的执行异议,董宗彰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7)陕01执复6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董宗彰的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董宗彰的异议属于重复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董宗彰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杨 栩审判员  李玉生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张 盼打印:相丽华校对:张盼2017年9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