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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兵、卢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兵,卢飞,徐辉,王贝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宋兵,男,1984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卢飞,男,198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徐辉,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王贝贝,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宋兵与被执行人卢飞、徐辉、王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3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卢飞、徐辉、王贝贝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1182执8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国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