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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青与蔡仕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蔡仕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676号原告:张青。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仕银。委托代理人:宋锦宝,明光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诉被告蔡仕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青负担。审判员 丁 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燕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