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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建功与招远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功,招远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行初80号原告:孙建功,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招远市。被告:招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招远市泉山路27号。法定代表人:孙付春,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功诉被告招远市人民政府确认征收土地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孙建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功负担。审 判 长  吴继辉审 判 员  纪晓静人民陪审员  赵翠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高祎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