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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3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11月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南京市栖霞区,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睢宁县。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7〕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年初,被告人谢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栖霞区某某路XXX号的“小谢批发”商店内,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2017年3月30日,南京市烟草专卖局一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上述商店内现场查获云烟(紫)、玉溪(软)、南京(红)等59种卷烟,共计1567.6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68738.5元。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红双喜(硬)、利某(新版)、红塔山(硬经典)等8种共163.7条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廖某的证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明、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被告人具结书等书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等鉴定意见,辨认、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案的卷烟1567.6条由烟草专卖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娟人民陪审员  李建荣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