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5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侯佳杰、伍星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佳杰,伍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5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佳杰,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伍星杰,男,199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侯佳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63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伍星杰在(2017)浙1082执510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伍星杰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执行费500元,并按调解书规定支付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才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