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宏丽与于东涛、于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丽,于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509号原告:孙宏丽,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被告:于东涛,男,49岁,汉族,住彰武县西六家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丽与被告于东涛、于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宏丽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宏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孙宏丽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孙宏丽负担。审判员 韩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万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