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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宏丽与于东涛、于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丽,于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509号原告:孙宏丽,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被告:于东涛,男,49岁,汉族,住彰武县西六家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丽与被告于东涛、于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宏丽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宏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孙宏丽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孙宏丽负担。审判员  韩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万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