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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红延与李向阳、逯志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延,李向阳,逯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2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延,女,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李向阳,男,1981年6月28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逯志东,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王红延与被执行人李向阳、逯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吉0106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