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业武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业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45号罪犯刘业武,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珠中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业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业武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08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9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7月4日经本院(2011)常刑执字第17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6月14日经本院(2013)常刑执字第14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5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10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刘业武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获全年无安全事故奖励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2015年一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6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19次获奖励分;2017年1月至4月先后4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201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158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刘业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业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业武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