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6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与蔡飞轮、颜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蔡飞轮,颜翠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0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陈泉路陈埭商会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856268557X。负责人:吴冰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飞轮,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颜翠丽,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与被告蔡飞轮、颜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正在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珊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雅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