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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5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彦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5176号原告:李海军,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李彦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海军与被告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彦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海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229元,由原告李海军负担。审判员  周智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