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邓理钟、万惠玲与何明修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理钟,万惠玲,何明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理钟,男,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身份证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惠玲,女,汉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系邓理钟之妻,身份证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明修,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身份证号:××××××××××××××××××××。上诉人邓理钟、万惠玲因与被上诉人何明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万惠玲,被上诉人何明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理钟、万惠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理钟、万惠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上诉人邓理钟、万惠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剑洪审判员 吕 晶审判员 徐小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