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贵士雨、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士雨,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士雨,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金,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与新二街交叉口东南角宝龙城市广场营销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许××董事局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志,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士雨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贵士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金、被上诉人宝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士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9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霞审 判 员 王华审 判 员 贾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