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郭秋云、刘礼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秋云,刘礼兵,许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秋云,女。被执行人刘礼兵,男。被执行人许婕,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秋云与被执行人刘礼兵、许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郭秋云撤回其与刘礼兵、许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03执271号申请人郭秋云对被执行人刘礼兵、许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良杉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