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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郭秋云、刘礼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秋云,刘礼兵,许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秋云,女。被执行人刘礼兵,男。被执行人许婕,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秋云与被执行人刘礼兵、许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郭秋云撤回其与刘礼兵、许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03执271号申请人郭秋云对被执行人刘礼兵、许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良杉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