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临洮县检察院诉王蔚兵、郭彦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蔚兵,郭彦东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4刑初290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蔚兵,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2017年2月20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郭彦东,出生于甘肃省临洮县。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蔚兵、郭彦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蔚兵、郭彦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蔚兵多次从王某(另案处理)处总共花5700元购买了王某盗窃的四部手机:1200元购买一部金色OPPOR7PLUS手机、1000元购买一部金色OPPOR7SM手机、1500元购买一部VIVOX6PLUS手机、2000元购买一部金色OPPOA53手机,经临洮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四部涉案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0730元。2、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郭彦东多次从王某(另案处理)处总共花2000元购买了王某盗窃的四部手机:200元购买一部OPPOA31、800元购买一部VIVOY37、550元购买一部小米4C、450元购买一部三星NOTE2。经临洮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四部涉案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蔚兵、郭彦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蔚兵、郭彦东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情节较轻,其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蔚兵、郭彦东应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蔚兵、郭彦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被追回,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蔚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郭彦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和玉人民陪审员 赵菊红人民陪审员 何海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桑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