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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景平、刘敏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景平,刘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徐景平,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刘敏德,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徐景平与被执行人刘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变现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9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诉讼费4052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200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7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余开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XX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