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袁海平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海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袁海平,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郭家窑乡贾家屯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艳林,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永泰南路。法定代表人:赵利斌,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跃海,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道东街。本院在执行袁海平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履行归还借款共19500元,案件受理费144元,共计19644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名下的存款1964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