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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效贵与青州汇南丰食品有限公司等人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效贵,青州汇南丰食品有限公司,苏永香,吉孟军,苏永恒,苏世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陈效贵。被执行人:青州汇南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永香,职务:经理。住所地:青州市王坟镇陈家园村。被执行人:苏永香。被执行人:吉孟军。被执行人:苏永恒。被执行人:苏世连。本院在执行(2016)鲁0781民初1121号陈效贵与青州汇南丰食品有限公司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暂无可执行财产。该案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长亮审 判 员  刘希庆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京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