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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冯定明与被告周耀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定明,周耀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437号原告冯定明,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人,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周耀辉,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郴州市人,住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定明���被告周耀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被告周耀辉不是2016年12月31日赔偿协议的当事人,也未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定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冯定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人民陪审员  李靓才二〇一七年九���一日书 记 员  陈婵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