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6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海风云门窗有限公司、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风云门窗有限公司,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6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风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松隐镇周栅村1136号B103-25室。法定代表人:左祠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法定代表人:白宝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文、李默默,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上海风云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风云门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风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89元,减半收取530.45元,由上海风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亮审判员 许 卫审判员 李瑞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