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任庆芬、张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庆芬,张海平,王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任庆芬,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张海平,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万合集团邯运汽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王现英,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万合集团邯运汽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邯郸市复兴区,系被执行人张海平之妻。本院在执行任庆芬与张海平、王现英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海平、王现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已分期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