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胡阳阳与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阳阳,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857号原告:胡阳阳,女,1991年10月11日,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毛林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胡阳阳与被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胡阳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阳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韦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