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潘梅香、柳州市志宝机械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梅香,柳州市志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795号申请执行人潘梅香,女,1979年9月5日出生,苗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证件号码452229197909055128。被执行人柳州市志宝机械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A区标准厂房A51层东、西半层。法定代表人杨志刚。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潘梅香与柳州市志宝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柳州市志宝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