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泽建、张钰诉被告毛桂平、常秀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建,张钰,毛桂平,常秀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1970号原告:王泽建原告:张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雷,被告:毛桂平被告:常秀丽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泽建、张钰诉被告毛桂平、常秀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桂平、常秀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建、张钰撤回对被告毛桂平、常秀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雪人民陪审员 吴加思人民陪审员 毛冬妮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 记 员 吴海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