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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81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泽建、张钰诉被告毛桂平、常秀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建,张钰,毛桂平,常秀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1970号原告:王泽建原告:张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雷,被告:毛桂平被告:常秀丽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泽建、张钰诉被告毛桂平、常秀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桂平、常秀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建、张钰撤回对被告毛桂平、常秀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雪人民陪审员  吴加思人民陪审员  毛冬妮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 记 员  吴海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