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袁雄春、李春芬诉被告成都星秀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雄春,李春芬,成都星秀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725号原告:袁雄春,男,汉族,1952年7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号*栋*单元**号。原告:李春芬,女,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号*栋*单元**号。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成,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梅,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星秀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88号14栋1号。法定代表人:王云和���职务不详。原告袁雄春、李春芬与被告成都星秀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袁雄春、李春芬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雄春、李春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雄春、李春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777.5元,由原告袁雄春、李春芬负担。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钱亚 微信公众号“”